云南省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2017-02-22
云發改法規[2008]1021號
各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直各委、辦、廳、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成立云南省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的通知》(云政辦發[2007]284號)要求,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成立了云南省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自2008年1月1日運行以來,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的運行情況,不斷總結經驗,逐步完善管理制度,目前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數量和專業類別達到了相當規模。為了加強對云南省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健全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制度,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云南省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O八年七月九日
第一條 為規范評標活動,健全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制度,打破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實現評標專家資源共享,促進評標活動依法公平、公正進行,提高評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法組建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評標專家的入庫資格審核認定;
(二)組織對入庫專家進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培訓;
(三)對評標專家進行考核;
(四)對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督;
(五)監督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抽取過程,審查抽取結果;
(六)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項。
第三條 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入庫專家按照專業進行分類。
第四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托云南省招標采購局負責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入庫資格初審、專家檔案管理、專家信息記載、專家抽取和系統維護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中央和省級預算內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含國債)或者政府信用融資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都應當在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內抽取專家。其他項目可以根據需要在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內抽取專家。
第六條 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為全社會開展招標投標活動提供評標專家資源,各類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均可以從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中免費抽取專家。
第七條 入選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第八條 進入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按下列程序確定:
(一)具備第七條要求的經濟、工程技術等方面的人員,可采取個人申請或單位推薦方式申報評標專家。單位推薦的,應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
(二)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持個人申請書或單位推薦書及相關證明材料,交省招標采購局初審。
(三)省招標采購局對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資格進行初審,確定評標專家候選人,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定。
(四)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評標專家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納入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并頒發《云南省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聘書》。
第九條 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在評標工作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評標專家負有下列義務:
(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和《評標委員會和訐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主動提出回避;
(二)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三)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
(四)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有經濟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不主動申請回避的,招標人或投標人有權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其回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一經發現,應當立即終止其評標活動。
第十二條 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的專家實行聘任制,每屆聘期3年,聘期屆滿經評審合格的可以續聘。
第十三條 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應當建立健全訐標專家培訓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建立評標專家個人檔案,詳細記錄評標專家的個人簡歷、聘書編號、出席訐標活動次數、未出席評標活動次數及原因、業務能力和評標表現、培訓及考核情況、不良行為記錄、被投訴次數和原因及調查處理結果等,作為評標專家年度考核的依據。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其評標專家資格:
(一)無充分理由不履行義務的;
(二)因工作調動,不再適宜擔任評標專家的;
(三)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四)經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專家的;
(五)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的。
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的確定,應當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
下列項目之一,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專家:
(一)因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專家庫中沒有滿足條件要求的;
(二)專家庫中能滿足項目需要并且能按期參加評標的專家人數不夠的;
(三)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四)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
第十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條 隨機抽取評標專家的,應當在開標前24小時內進行;使用外地專家,可提前抽取,但不得超過開標前36小時。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確認后,評標專家可以重新抽?。?/span>
(一)已抽取的評標專家與評標的項目有利害關系,可能會妨礙公正評審;
(二)由于原評標專家的違規行為,評標無效,評標活動需重新組織;
(三)已抽取的評標專家未能參加評標活動或未能按時完成評標任務。
第十九條 抽取評標專家的網絡終端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配備有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系統所需的硬件設備與網絡環境;
(二)有專門人員負責操作和管理;
(三)具有相對封閉的抽取評標專家的條件;
(四)建立有抽取評標專家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并落實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承擔下列義務:
(一)免費為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提供服務;
(二)堅持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評標專家的原則,除因特殊原因并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準后可直接確定或變更抽取條件外,不得接受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特定要求;
(三)嚴格遵守有關評標專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規定;
(四)定期向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有關信息,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十一條 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抽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提前24小時預約,抽取終端協調安排抽取事宜;
(二)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填寫《云南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抽取申請表》(附件一)存檔備查;
(三)抽取終端按照《云南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抽取申請表》隨機抽取并確定評標專家;
(四)打印《云南省級綜合訐標專家庫專家抽取記錄表》(附件二)一份,由抽取終端工作人員及招標人代表分別簽字后密封交招標人代表保管。
(五)未按照要求填寫《云南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抽取申請表》或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抽取評標專家的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抽取終端不得為其辦理評標專家抽取事宜。
第二十二條 本法第五條規定的招標項目,不按規定從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的,評標無效,情節嚴重的,項目審批部門可根據情況暫停項目執行。
第二十三條 評標專家抽取終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撤銷該抽取終端并向社會公告。
(一)對抽取過程和結果不進行書面記錄并存檔的;
(二)違反程序和規則提供評標專家名單的;
(三)在評標前泄漏選定的評標專家的;
第二十四條 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進行處罰:
(一)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二)收受厲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三)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四)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活動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