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16-12-0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工程勘察質量,體現公平有序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云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內從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以下簡稱工程勘察)招標投標及其管理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勘察招標投標,是指在工程勘察階段,按照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進行的工程勘察招標投標活動。
本辦法所稱工程勘察范圍包括建設工程項目的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工程測量等工程勘察類型。其中,巖土工程包括:巖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質勘察),巖土工程設計,巖土工程物探測試檢測監測,巖土工程咨詢,巖土工程治理。
第四條 下列建設工程勘察可以直接發包:
(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屬于必須招標發包范圍的建設工程勘察。
(二)應當招標發包,但單項勘察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下,并且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單項勘察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實行直接發包的,應當采用方案競選形式。
第五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政府審批的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負責監管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工程勘察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應急、搶險救災的;
(三)主要勘察工藝、技術采用特定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術復雜或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工程勘察單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五)項目的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原勘察單位進行補充工作的。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勘察招標投標活動的統一監督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勘察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流程圖詳見附件一。
第七條 工程勘察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招 標
第八條 工程勘察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的工程項目,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其他建設工程,應當公開招標。
第九條 依法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工程勘察項目,在下列情形下,經負責監管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的技術性、專業性強,或者環境資源條件特殊,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占建筑工程項目總投資額比例過大的;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開招標,影響建筑工程項目實施時機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應保證有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勘察能力,并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參加投標。
第十條 工程勘察招標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二)勘察工作所需要資金已經落實;
(三)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成,勘察現場具備工作條件;
(四)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按照下列工作程序進行工程勘察招標投標:
(一)填寫工程勘察招標投標備案登記表,編制招標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在指定的相關媒體發布招標信息;
(三)向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發出招標文件和有關資料,組織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并對招標文件書面答疑;
(四)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受理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文件;
(五)依法成立評標委員會,組織開標、評標、定標;
(六)經公示后發出中標通知書;
(七)與中標人簽訂工程勘察合同;
(八)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負責監管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勘察招標投標備案表給予登記并在15日內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招標人填寫的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應當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招標方式、招標類型、招標內容及范圍、投標人承擔勘察任務范圍、對投標人資質、經驗及業績的要求、投標資格審查方式、投標人報名要求、招標文件工本費收費標準、投標報名時間、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等。
工程勘察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函樣本詳見本辦法附件二。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函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出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之日起至停止發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大型建設工程項目或投標人報名數量較多的工程勘察招標可以實行資格預審。采用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在招標公告中明示,并發出資格預審文件。招標人不得通過資格預審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排斥符合工程要求的乙、丙級勘察資質單位參與投標。
對于投標人數量過多,招標人實行資格預審的情形,招標人應在招標公告中明確進行資格預審所需達到的投標人報名數量。招標人未在招標公告中明確或實際投標人報名數量未達到招標公告中規定的數量時,招標人不得進行資格預審。
資格預審應參照評標委員會組成辦法組織專業人員并進行評審。資格預審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評審,只有“通過”和“未通過”之分。如果通過資格預審投標人的數量不足三家,招標人應修訂并公布新的資格預審條件,重新進行資格預審,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標人通過資格預審為止。特殊情況下,招標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資格預審條件的,必須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工程勘察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樣本見附件三。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和需要,參照本辦法附件四所列《云南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標示范文本》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執行國家規定的勘察收費標準或提供投標人勘察收費的統一計算基價。
第十六條 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將加蓋單位公章的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及招標文件,先報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后,開始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七條 參加工程勘察的投標人應具備下列主體資格:
(一)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并按規定的等級和范圍參加工程勘察投標活動;
(二)省外勘察單位已辦理入滇備案手續。
招標人可以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在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函中明確投標人其他資格條件。
第十八條 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內容和深度提交投標文件。
第十九條 工程勘察投標文件編制應當不少于二十日。招標文件中規定的編制時間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設主管部門對招標文件不予備案。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條 開標應在招標文件規定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開標,或者拒絕開標。
第二十一條 投標文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標文件作為無效標處理,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中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在全省統一的建設工程勘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一)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應包括招標人以及與工程勘察有關的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巖土檢測、結構等專業專家。評委應以工程勘察專業專家為主,其中經濟技術專家人數應占評委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評標委員會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組成
(三)大型工程或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的巖土工程,采取隨機抽取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經主管部門批準,招標人可以從工程勘察類資深專家庫中直接確定,必要時可以邀請外地或境外資深專家參加評標。
第二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辦法進行評審。評委應遵循公平、公正、客觀、科學、獨立、實事求是的評標原則。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方案評標,應當以勘察方案的優劣,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為依據,確定評標分值比例進行綜合評定。勘察方案的優劣在評標分值中的比例不得低于85%;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費用等商務部分在評標分值中的比例不得超過15%。
評標方法采用百分制綜合評估法。
第二十五條 勘察招標投標評審活動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招標人應確保評標專家有足夠時間審閱投標文件,評審時間安排應與工程的復雜程度、提交有效標的投標人數量和投標人提交勘察方案的數量相適應。
(二)評審應由評標委員會負責人主持,負責人應從評標委員會中確定一名資深技術專家擔任,并從技術評委中推薦一名評標會議記錄人。
(三)評標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辦法進行,除了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中規定的強制性條文外,不得引用招標文件規定以外的標準和辦法進行評審。
(四)在評標過程中,當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有疑問,需要向投標人質疑時,投標人可以到場解釋或澄清投標文件有關內容,投標人到場解釋或澄清不得超出規定范圍,也不得改變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
(五)在評標過程中,投標人有對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或其他有關人員施加不正當影響或有其他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有權拒絕該投標人的投標。
第二十六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后按廢標處理或被否決:
(一)未加蓋投標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沒有簽字或蓋章的;
(二)技術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出圖專用章的;
(三)甲、乙級工程勘察投標技術文件未加蓋注冊土木(巖土)工程師印章的;
(四)明顯不符合技術規范、技術標準等強制性要求的;
(五)投標報價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勘察設計收費標準的;
(六)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
(七)違反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一)所有投標均做廢標處理或被否決的;
(二)評標委員會界定為不合格標或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人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
(三)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
符合前款第一種情形的,評標委員會應在評標紀要上詳細說明所有投標均做廢標處理或被否決的理由。
招標人依法重新招標的,應對有串標、欺詐、行賄、壓價或弄虛作假等違法或嚴重違規行為的投標人取消其重新投標的資格。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按如下規定向招標人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一)采取公開和邀請招標方式的,推薦1至3名;
(二)招標人也可以委托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九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在評標結束后10天內在指定媒介上公開排名順序,并對推薦中標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推薦中標方案在公示期間沒有異議、異議不成立、沒有投訴或投訴處理后沒有發現問題的,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定標方法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方案中確定中標人。定標方法主要包括:
(一)招標人委托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二)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交的,或者存在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且其違法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也發生上述問題,依次可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三)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組織審查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方案后,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勘察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建設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工程勘察合同管理規定的要求,按照不違背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簽訂勘察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勘察收費在國家制定的收費標準內可以上下浮動20%。招標人不得以壓低勘察費、增加工作量、縮短設計周期等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條件,也不得與中標人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如招標人違反上述規定,其簽訂的合同效力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云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應保護投標人的知識產權。未經投標人書面同意,招標人不得將交付的勘察方案向第三方轉讓或用于本招標范圍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三十四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單位、招標代理機構、勘察單位及從業人員的誠信管理。在勘察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各種失信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案,并建立誠信檔案。
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府部門不得干預正常的招標投標活動和無故否決依法按規定程序評出的中標方案。
在工程初步設計審批和施工圖審查備案、外省入滇勘察設計單位備案等管理階段,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均應對工程勘察招標投標情況進行檢查,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或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招標的,必須依法責令改正。
在工程勘察招標投標活動中,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和《云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的條件和程序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 2010年 3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