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答復: 擬規范最低評標(審)價法適用范圍,評標委員會經授權可拒絕不合理低價!
2023-10-23
您提出的《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提振骨干民營科創企業信心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惡意低價競標問題
政府采購堅持結果導向和物有所值?,F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主要規定了最低評標(審)價法和綜合評分法兩種評審方法,由采購人根據采購需求和項目特點合理選擇。最低評標(審)價法主要適用于技術、服務標準明確、統一的通用類項目,對這類“夠用就好”的項目,采購人在明確需求標準的基礎上,可以只圍繞價格開展競爭,這樣既能保障基本功能和質量,也能有效控制高價問題。對于技術復雜、性質特殊的大型裝備、專業化服務等項目,采購人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圍繞產品性價比進行評審,推動優質優價采購。您反映的“惡意低價競標”問題,根本原因在于采購需求不完整、不清晰,供應商缺乏競爭報價的基礎。對此,財政部將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要求采購單位合理確定采購需求,科學選擇采購方式和評審方法,避免在需求不清的情況下最低價成交而導致無序競爭。同時,完善政府采購交易制度,規范最低評標(審)價法的適用范圍,并授權評標委員會拒絕不合理低價,遏制惡性低價競爭。
二、關于科技服務采購的人力價格問題
根據《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等制度規定,采購人應當合理確定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綜合考慮采購歷史成交價格與市場調查情況,結合具體項目的采購需求標準確定采購預算或最高限價。關于您提出的“人工的價格要按照科技人員的技術能力和行業標準來衡量,根據市場價格來報價”的建議,財政部將進一步加強對采購人的指導和監管,要求采購人加強需求管理,細化采購需求,平衡采購需求標準與成本價格的關系,提高競爭報價的有效性。
三、關于政府采購營商環境問題
政府采購遵循公平競爭原則,關于您反映的“部分地方在項目招標、采購中,設置傾向本地企業的條件和打分標準,阻礙了優質民營科技企業進入當地市場”等問題,近年來,財政部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著力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體系,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多次印發通知,清理以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不合理條件歧視供應商或者違規設置各類供應商庫的規定和做法。同時,不斷完善政府采購質疑投訴和行政裁決機制,暢通政府采購供應商救濟渠道,依法受理并公平處理供應商的投訴,維護政府采購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下一步,財政部將充分吸收借鑒委員建議,抓好相關制度和政策的落實,壓實采購人主體責任,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為民營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發展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