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或者提出反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
| |
第二百七十二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涉外民事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關系以外的訴訟,如果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代表機構住所地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除前款規定外,涉外民事糾紛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存在其他適當聯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轄。 |
| 第二百七十七條 涉外民事糾紛的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轄。 |
| 第二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或者提出反訴的,視為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
第二百七十三條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 第二百七十九條 下列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ㄒ唬┮蛟谥腥A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解散、清算,以及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決議的效力等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因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審查授予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有關的糾紛提起的訴訟; ?。ㄈ?/span>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
| 第二百八十條 當事人之間的同一糾紛,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一方當事人既向外國法院起訴,又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有管轄權的,可以受理。當事人訂立排他性管轄協議選擇外國法院管轄且不違反本法對專屬管轄的規定,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
| 第二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據前條規定受理案件后,當事人以外國法院已經先于人民法院受理為由,書面申請人民法院中止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ㄒ唬┊斒氯藚f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或者糾紛屬于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外國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審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內審結的,依當事人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恢復訴訟。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已經被人民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承認,當事人對已經獲得承認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
| 第二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轄異議,且同時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更為方便的外國法院提起訴訟: ?。ㄒ唬┌讣幾h的基本事實不是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當事人參加訴訟均明顯不方便; ?。ǘ┊斒氯酥g不存在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協議; ?。ㄋ模┌讣簧婕爸腥A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裁定駁回起訴后,外國法院對糾紛拒絕行使管轄權,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審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內審結,當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 |
第二百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ㄒ唬┮勒帐芩瓦_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ㄈ哂兄腥A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ㄎ澹┫蚴芩瓦_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ㄆ撸┎捎?/span>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ò耍┎荒苡蒙鲜龇绞剿瓦_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 第二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ㄒ唬┮勒帐芩瓦_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ㄈ哂兄腥A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獨資企業、代表機構、分支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且與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共同被告的,向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 (七)受送達人為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送達; ?。ò耍┦芩瓦_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ň牛┎捎媚軌虼_認受送達人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但是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禁止的除外; (十)以受送達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達,但是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禁止的除外。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
| 第二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證據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或者通過外交途徑調查收集。 在所在國法律不禁止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調查收集: (一)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當事人、證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當事人、證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取證; ?。ǘ┙涬p方當事人同意,通過即時通訊工具取證; |
| |
第二百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后,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 第二百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后,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且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
| 第三百條 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認和執行: (一)依據本法第三百零一條的規定,外國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 ?。ǘ┍簧暾埲宋吹玫胶戏▊鲉净蛘唠m經合法傳喚但未獲得合理的陳述、辯論機會,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未得到適當代理; (四)人民法院已對同一糾紛作出判決、裁定,或者已經承認第三國法院對同一糾紛作出的判決、裁定; ?。ㄎ澹┻`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 |
| 第三百零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外國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 ?。ㄒ唬┩鈬ㄔ阂勒掌浞蓪Π讣]有管轄權,或者雖然依照其法律有管轄權但與案件所涉糾紛無適當聯系; |
| 第三百零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該判決、裁定涉及的糾紛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糾紛屬于同一糾紛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承認條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認和執行,并恢復已經中止的訴訟;符合本法規定的承認條件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經中止的訴訟,裁定駁回起訴。 |
| 第三百零三條 當事人對承認和執行或者不予承認和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
第二百九十條 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 第三百零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需要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當事人可以向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與裁決的糾紛有適當聯系的地點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
| 第三百零五條 涉及外國國家的民事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外國國家豁免的法律規定;有關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 |